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
公告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经我院研究决定在本市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共计110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户籍(外地户籍的须提交在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范围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宝安区人民法院支付一定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附件一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填写时一式三份)。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范围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推荐(填写附件二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需双面打印,填写时一式三份)。
(2)报名材料:①《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有单位的需填写《推荐表》);②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④独生子女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者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⑤学历(大专以上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除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收取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报名人员需事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报名时间:
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8日,早上9:30-11:30,下午2:30-5:30。
(4)报名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三号宝安法院
联系电话: 29997088
特此公告
附件:
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填写): 附件一
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有工作单位的填写): 附件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