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名不断向承办法官发送侮辱、威胁短信的当事人符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1月1日,符某先后向宝安法院松岗法庭吴文举法官的私人手机发送了38条骚扰、侮辱、威胁短信,严重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宝安法院遂作出以上司法决定,目前该决定已执行完毕。
2013年2月前后,符某(男,汉族,44岁,陕西省咸阳市人)与深圳市东田通利电业制品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于2013年5月互诉至宝安法院。该案先由松岗法庭李品澈法官独任审判,后由吴文举法官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案件尚未开庭,符某就要求吴文举法官表明仲裁人员在枉法认定,要求法官认可其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在其意图不能得逞后,符某就无端指责办案人员司法不公、诽谤办案人员勾结对方,多次在接待办公场所肆意咆哮,侮辱办案人员。诉讼过程中,符某反复提出回避申请,其中两次回避申请在按法定程序报经院长研究后均予以驳回。除了提出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回避外,符某还不正当地获知吴文举法官的私人手机号码,不断地在深夜、节假日大量发送骚扰、谩骂、侮辱、要挟、威胁短信,阻碍法官执行职务,要挟法官“知趣点不要审理我的案子”。
符某的言行已严重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干扰法官正常审理案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故宝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符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这是自《维护干警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则》实施以来,宝安法院所作出的第一个司法拘留决定,今后将进一步加大保障干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力度,维护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