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宝安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6968件,经调研发现约有30%的案件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证据或虚假证据,其中工资收入、城乡户籍、居住时间、交通费用等证据最容易被造假。该类案件已成虚假证据的“重灾区”,亟待引起重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据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而误工费、护理费的高低更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工资收入。这种差异性的赔偿标准意味着户籍身份、居住时间、工作状况等已成为影响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也导致了相关的虚假证据屡见不鲜。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为了非法获取更多的赔偿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通过证据造假的方式来实现其目的。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的不法唆使。部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为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故意暗示、授意、指使当事人伪造、提供虚假证据,提高案件的赔偿标准,以获取高额的风险代理费用。四是社会诚信缺位。在实践中,不少机关单位成为虚假证据的提供者,社会诚信的缺失和社会管理的不健全进一步纵容了虚假证据的泛滥。五是查处力度不够。司法机关在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嫌疑时,往往不予以采信该份证据,但极少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更遑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违法成本过小而预期收益巨大,是证据造假行为难以禁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宝安法院建议: 一是强化诚信诉讼意识,引导民众合法诉讼。认真做好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警示提醒工作,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据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民众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诚实行使诉权。 二是加大审查证据力度,合理排除不实证据。进一步提高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工作,依法排除不实或虚假的证据材料。三是严厉惩处不诚信行为,加大不诚信违法成本。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严惩不诚实当事人,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函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提交虚假证据的诉讼代理人员和提供不实证据的用人单位。 四是促进社会征信建设,强化社会监管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公章管理,规范出具证明的程序,并建立备案待查制度,健全社会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