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来,宝安法院共受理未婚妈妈杀婴案9件9人,其中2009年1件1人,2010年3件3人,2011年、2012年与2013年均为2件2人。未婚妈妈杀婴案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社会管理体系已出现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该类案件的特点有:一是被告人均为外来务工人员,生存状态恶劣。上述被告人的户籍均位于深圳市外,在深圳从事较为底层的工作,工资收入和社会地位都比较低;二是非婚生育年龄较小,低龄化趋势明显。被告人的非婚生育年龄平均约为19岁,最大的不过23岁,最小的年仅16岁,尚有3名被告人在案发时仍未成年;三是文化程度较低,性安全及生育知识贫乏。多数被告人因家境不好,从小辍学跟随亲人外出务工,文化程度不高,大多数只读过小学、初中,有的还是文盲,性安全和生育知识相当贫乏;四是行为定性较为统一,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其中5名被告人被判处犯有故意杀人罪,4名被告人被判处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五是行为事出有因,均获从轻处理。未婚妈妈的杀婴行为一般都事出有因,均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理,共有6名被告人获得轻判缓刑。
该类案件频发的原因有:一是个人身心不成熟,处置不当。被告人因过早辍学外出务工,身心发展不够健全,社会阅历较少,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做出不理性行为。二是家庭教育失当,监管不力。多数被告人出身于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遭受过一定的家庭变故或家庭暴力。家庭结构的失衡、家长教育的失当和家人监管的不力,使得未婚先育的现象频发。三是学校教育缺位,普法不力。部分学校过于注重应试教育,忽视思想教育、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性安全及生育知识的贫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致使未婚妈妈常在惊慌失措之下做出极端行为。四是社会关注缺失,防范不全。部分人流广告的过分夸张宣传致使一些未婚妈妈对意外怀孕的认识出现偏差,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进一步加剧了其将未婚先育的婴儿送人、遗弃甚至杀害的可能性。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家庭教育,强化自保意识。保持家庭和睦,促进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健康人格。强化与学校的沟通协调,加大性知识的教育普及力度。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严防未婚先孕、先育行为。二是强化学校预防,净化成长环境。严格执行教育法律规定,防止随意辍学。完善学校教育内容,加大法制教育、性安全教育和生育知识在学校教育中的比重。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技术,通过形象、生动、易被接受的教育方式,普及性安全及生育知识。三是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宽严相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及时给予司法援助。延伸司法服务职责,强化庭前委托调查、庭中法庭教育和庭后回访考察等系列帮教工作。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建立防范机制。净化宣传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具有虚假宣传成分的人流广告;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改变未婚先孕的社会风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未婚妈妈的物质保障和医疗保障,创建弃婴安全岛、未婚妈妈扶助基金等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