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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修订《司法无为问责办法》强化司法管理提升管理质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11-21 15:0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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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宝安法院对《司法无为问责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增强干警责任意识,促进正确履行职责,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问责范围。将司法无为问责的适用范围从部门负责人扩大至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合同制、雇员制人员按其所属岗位的性质进行适用。

  二是完善问责情形。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及纪律作风等方面,详细规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问责情形,并增加从重问责情形。对部门负责人的问责情形进行科学化修改,删除部分稍显过细的业务考核内容,增加部门管理的问责情形及部分工作兜底问责等内容。

  三是健全问责方式。完善部门负责人免职情形等内容,增加免除法官职务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问责方式,详细规定适用上述两种问责方式的具体情形,并进一步健全问责方式的兜底条款。

  四是规范问责程序。明确界定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范围,详细规定司法无为问责的调查方式。明确问责溯及力,在编干警调离本单位一年内,对其任职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可追责。规范问责结果的运用,在发现审执人员违纪违法时,先行调离岗位,再按规定进行问责,其行为造成损害并涉及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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