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逐年攀升应引起重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9-29 10:1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10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14件26人,其中2010年2件2人,2011年与2012年均为3件3人,2013年至今6件18人,呈逐年攀升的态势。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样,并呈扩大化趋势。2010年至2012年该类犯罪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为主,2013年逐渐扩大到非法狩猎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案件。二是犯罪主体组织化,共同犯罪多。据统计,80%以上案件为共同犯罪,多数犯罪分子以血缘、老乡为纽带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部分案件甚至出现“保护伞”,如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于某等8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案发当地的村委治安队队长、城管执法队队员、街道农林办主任在收取犯罪分子奉上的好处费后均为其大开方便之门。三是犯罪手段残忍,破坏性大。为牟取最大利益,犯罪分子不惜采取极具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如为了方便运输,将穿山甲、巨蜥、金环蛇等重点保护动物宰杀后密封冰冻保存;为了尽可能捕抓野生鸟类,利用电网直接捕杀黑水鸡、夜鹭、黄胸鹀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直接往饮用水库及周边非法填土弃物等。四是犯罪后果严重,对环境不良影响深远。该类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广泛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如被告人黄某等人直接向饮用水库及周边填埋余泥杂物所占用的国有农用土地面积达到5.03万平方米,造成环境损失1131.43万元,为防止环境恶化和恢复原貌需长期支付高昂的治理费用,影响十分深远。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一是暴利驱动。该类犯罪的违法成本相当低,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如在李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中,其租赁设备、雇佣人工等投资不到8万元,而其获利达346680元。二是意识淡薄。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擅自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自知,如被告人曹某等人嫌隔壁国有林地上的树木挡住自家果树的生长,就私自砍伐国有林地上的83棵桉树、南洋楹树林木。三是监管不力。环境资源保护涉及国土、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之处,也有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形成某种监管漏洞。如被告人黄某在购买某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林地后,擅自将其平整进行房产开发近两个月后才被发现,导致原有植被无法恢复。四是查处较难。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参与人员较多、赃物转移较快等,加大了查处取证的难度,往往只能以现场缴获赃物来认定其非法获利数额,增长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界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强化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适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经济处罚,斩断其暴利链条。二是依法从快从严,加大打击力度。开通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深挖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处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三是构建预防体系,完善协作机制。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建立信息网络预防体系。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为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工作协作。四是深化法律宣传,强化保护意识。加大环境法制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座谈会、发放资料、举行专题预防讲座等形式提高民众保护环境意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鼓励民众或各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诉讼。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