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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针对刑事赔偿案件增多现象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9-23 17:5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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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12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随着新法赔偿渠道的明确、赔偿程序的简化、赔偿标准的提高、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明确等,刑事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其主要特点有:

  1、请求赔偿的原因较为集中。绝大多数刑事赔偿案件因重审/再审/二审改判无罪而申请刑事赔偿,而因错误逮捕、错误拘留或侦查中使用暴力、武器、警械造成伤亡二提起赔偿请求的很少。

  2、案件赔偿率高,且赔偿项目较为集中。已决定的8件刑事赔偿案件中,有5件决定赔偿,赔偿率达62.5%。赔偿项目主要集中于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较低,多为2 -3万,而对要求赔偿侵犯财产权损失的请求,绝大多数决定不予赔偿。

  3、引发赔偿的原因较为集中。主要是由于原刑事案件一审因证据审查方面存在问题,如轻信被告人的有罪口供,对间接证据的全面综合审核不够,对案件证明标准把握不严等判决被告人有罪,而经二审或重审改判无罪;且检察院对绝大多数改判无罪的判决提出抗诉,法、检对案件证据采信标准不一。

  为强化证据规则应用,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降低刑事赔偿案件数量及赔偿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宝安法院建议:

  一、转变侦查理念,审慎起诉、抗诉。侦查机关应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规则、侦查理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强化对案件证据及证明责任的理解,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意识和证据偏颇意识,转变侦查办案理念与方式,注重证据收集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全面搜集案件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监督的证据审查,严格履行对非法取证的审查核实职责,强化对案件证据的把握,审慎起诉、抗诉。

  二、转变证据观念,强化庭审对证据的审查。法院应转变证据观念,树立强调证明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重视物证而非倚重人证、强调可采性而非证明力大小的证据观;加强办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强化证据裁判理念,注重庭前阅卷制度,提升庭审技巧与质量,强化庭审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审慎办好每一起案件。

  三、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证据认证能力。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要强化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证据规定的专项培训,深刻理解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各项证据规则、原则和制度,严格把握案件证明标准;特别加强对二审发改案件的反思与对案件质量评查通报的学习,坚决避免再犯。

  四、加强沟通交流,完善案件指导制度。要加强法、检对案件证据构成及证明标准的沟通交流,尽可能统一采信标准,减少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误侦、误判情形,保护其合法权益;强化上下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的沟通指导,健全案件汇报请示机制与指导机制,减少和避免错判误判发生;上级法院应加强对刑事赔偿案件裁判的指导,明确赔偿标准,充分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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