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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件存在“四难”问题亟待解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9-23 17:4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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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各地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性侵儿童案件频发。从2009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性侵儿童案件158件、174名被害人,经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四难”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发现难。58%的被告人是被害人认识的邻居、老乡、亲戚、朋友等熟人,75%的案件是发生在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场所、旅馆、厕所、废弃楼等地点,案发时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场,且被害人年幼无知,不知这是性侵行为或不愿将事情告知家长,导致性侵行为难于被发现。此外,因受传统伦理的影响,不少家长担心毁坏名声,选择沉默或收钱私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二是取证难。除非被当场抓住并及时处理,性侵儿童的行为往往时隔几天甚至几年才会被发现,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直接证据早已灭失,能指证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般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结论,缺乏其它证据佐证,难以及时打击性侵犯罪。三是保护难。现行法律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规定不够完善,如无法对遭性侵的已满14周岁未成年男性被害人提供足够的保护,办案人员公开取证导致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重复询问使得被害人遭受“二次”精神伤害,一些媒体的违规违法报道给被害人造成恶劣影响等。四是救济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只能对因性侵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胜诉,因被告人无力赔偿或不愿赔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愿望难以实现。此外,因现有心理干预制度的不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因遭性侵而留下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往往使其心理问题加剧,甚至形成心理疾病。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对性侵儿童的犯罪,适时制定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别程序法,将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纳入刑法保护对象,并赋予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请求权,强化对被害儿童的特殊保护。二是强化法律宣传,提高自保意识。以举行巡回法庭、开办公开课程、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并对在校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性启蒙和性教育,增强其自保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家长的警惕意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便要耐心开解,了解原因并尽快报案。三是健全援助制度,共构保护机制。应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取证规则,注意把握新闻报道与保护被害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二次”精神伤害。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及时提供司法援助,减缓困难家庭的诉讼费用,并给予无法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一定经济救济。四是强化心理干预,共建联动机制。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免费服务。建立司法机关、妇联、团委、社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和干预工作的无缝化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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