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发出(2013)深宝法刑强医字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强制医疗。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宝安法院根据该法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新规定,做出的首个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黄某于2013年2月中旬从老家来到深圳,由于未能找到工作,于是暂住在妻子何某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4房里。2013年2月25日18时许,该公司保安到宿舍检查时,发现黄某不是该公司员工而在宿舍住,于是要求黄某离开。随后黄某将204宿舍门关起来,并拿着一把菜刀威胁还在宿舍内的女工尹某,要求她不要开门,否则就杀了她。由于工厂保安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黄某与民警对峙约4小时后,民警才将尹某解救出来,并将黄某抓获。
经审查,黄某对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发现黄某的神情呆滞,在对黄某妻子何某进行询问时得知,黄某患有9年精神病史。2013年4月2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申请,南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认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为迁延性病程,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持械劫持他人,实施绑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