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1522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10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201件,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184件,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有130件,给予减轻、从轻处罚的有53件,免予处罚的有1件,取得良好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院组织和解空间有限,主导和解功能难发挥。60%以上的刑事和解案件在诉前已被调处,余下多为双方矛盾激烈、被告人赔偿能力低、调处难度较大的案件,法院难以组织当事人进行真正的刑事和解。二是自诉案件比例过小,刑事和解适用率过低。据统计,自诉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仅占0.30%,刑事和解适用率仅为1.74%,这意味着最具有刑事和解因素且可通过刑事和解方式结案的自诉案件必须通过公诉程序解决,严重影响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率。三是和解方式单一,审理周期较长。98%以上的当事人选择经济赔偿为主要和解方式,极少选择赔礼道歉等其他和解方式。此外,因需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刑事和解案件的审理期限比一般案件明显较长。四是缺乏统一规范指导,刑事和解效果受影响。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刑事和解适用的具体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出现了和解主体难界定、和解标准不统一、适用范围不一致等问题,如被害人出具谅解意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由被害方亲笔书写,有的是司法机关在被害方作调查笔录时书面记载,有的是仅由被害方作口头承诺,不作文字记录,这给刑事和解工作带来较大困扰。
宝安法院建议:一是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统一刑事和解程序的具体操作细则,如明确处理方式,属自诉案件的,由被害人撤回自诉或对被告人作非刑罚化处理,属公诉案件的,给予以较大限度内的酌情从轻处罚;增加和解方式,鼓励双方选择被告人认罪、赔礼道歉、医疗救治、丧事处理、社区服务、劳务补偿等方式;统一和解形式,被害方的谅解建议、从宽处罚意见等均应书面提出。二是规范自诉案件审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选择权。法院依法审查轻伤害等自诉案件,严禁以非正常理由拒收,尊重被害人的刑事程序选择权。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律释明义务,组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协商和解,并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刑事和解工作。三是建立案件评估制度,完善法检工作对接。承办法官在案件受理后,及时阅卷、分析、评估,综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并强化法检工作对接,深入了解案件的诉前调解情况,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参与和解,征求其处理意见等。四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健全救济性保障措施。对于经过刑事和解程序审结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判后定时走访被害人,了解判后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于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足额赔偿的,如被告人真诚悔罪且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弥补被害人损失。此外,应注重对被害人的精神补偿,通过心理咨询机构或社会公益团体定期劝解、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