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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发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3-21 14:4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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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下午,宝安法院在少年圆桌法庭上,向两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宣布了前科封存决定并当场送达决定书,正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是今年新刑诉法正式实行和《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宝安法院首次发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决定书。 

两名未成年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一年、两年有期徒刑,且均是缓刑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宝安法院作为省高院确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改革制度的试点法院,在两名未成年人的刑事判决正式生效后,依法启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程序,对两人的犯罪前科作出封存决定,并交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部门协同执行。根据法律规定,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罪犯本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为其出具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因此,对于被采取前科封存决定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同龄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其犯罪记录将不会影响其以后的正常生活。

宝安法院正式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不仅是帮助失足少年正常融入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平安宝安”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宝安法院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扩大前科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让这项制度惠及更多失足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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