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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所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1-16 17:2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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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和承租人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有利于阻止和打击非法租赁行为,我院在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提供统一格式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时,经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主要表现是:

一、少报租赁面积。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书》时,隐瞒实际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合同中大幅减少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此达到降低合同中租金数额来逃避税收的目的。

二、降低租金标准。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确定租赁关系时,一般签订一份代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租赁合同,对租金标准、房屋面积、违约责任、保证金和租金交纳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但在签订《合同书》时,双方并不把《合同书》作为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反而故意降低单位租金的标准,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缩短租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备案的《合同书》的目的是为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当事人会根据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确定《合同书》中的租赁期限,通过刻意缩短租赁期限的方式逃避实际租赁期间应当缴纳的税费。

针对上述问题,宝安法院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杜绝以虚假《合同书》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首先,建立合同租金标准审查制度,参照指导租金标准,对于备案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远远低于指导租金标准的,按照指导租金标准确定应收税费,防止当事人降低租金标准以逃避税收。防止当事人出于私利单方签订虚假备案合同。其次,建立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数据库和完善备案手续,签订《合同书》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到场当面签订,并要求出租方向合同备案机关提供建筑物的测绘报告,通过对照测绘报告确定租赁物的面积。

二、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充分运用行政、司法手段打击违法租赁行为。首先,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起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联动机制。对于通过签订虚假的《合同书》逃避税收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加强对出租房屋的不定期巡查和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没有备案出租和超出备案租赁期限出租的违法行为,震慑部分怀有侥幸心理企图偷逃税费的合同当事人。

三、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房屋租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守法经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签订虚假《合同书》的危害性的宣传,在租赁双方签订《合同书》时进行书面告知;深入到股份合作公司、工业园、住宅区等租赁行为多发地进行宣传,让租赁双方充分认识到虚假《合同书》对国家利益、当事人自身造成的危害,提高其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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