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管理,增强全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督促各部门领导正确履行职责,彻底改变 “无为不是过”的观念,宝安法院积极完善与层级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限监控和绩效考核体系相协调的审判管理体系,近日推行“司法无为问责”机制,制定出台了《司法无为问责办法》,将责任分解到岗、责任到岗、问责到人,形成齐心协力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界定了司法无为的定义和问责的对象范围。司法无为是指不履行或不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工作延误、任务完成质量差或任务无法完成的一种工作状况,司法无为问责的对象是院各局、庭、科、室以及内设临时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二是确立了以“无为即是过”为特点的问责情形和方式。宝安法院为防止少数干部出现得过且过、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从审判质效、廉政建设、纪律作风、部门管理、司法政务以及争先创优等六个方面,规定了包括“所在部门连续两年在院内年终考核排名倒数第一,或连续三年在院内年终考核排名后三名的”在内的二十九种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训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七种,并规定了问责方式的具体适用方法。
三是建立了比较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程序。司法无为问责由院党组统一领导,院机关党委主管,政治处、审管办、监察室共同参与。《办法》明确了问责程序启动的事由,调查程序应由院党组决定启动,并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一般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由院党组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做出问责决定。
四是规定了被问责人的保护性措施。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向院党组提出申诉。院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决定。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