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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首推审委会委员回避事项制度化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1-17 16:3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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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扩大审判公开,近日,宝安法院制定并实行了《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首次将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各种事项予以制度化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是区分回避类型。将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区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类型,并明确规定适用这两种类型回避的具体情形。“如审委会委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委会委员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二是细化回避程序。在案件拟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案件跟案助理将通过法院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该告知书将告知当事人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委会委员名单,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提出方法、复议权利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同时提出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3日内没有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将视为不提出回避申请。对于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可不予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但合议庭应将该情况记录在卷。对于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将由合议庭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形成书面材料记入案卷。

    三是强化落实措施。当事人对合议庭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查决定的3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复议一次,该复议申请将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如发现审委会委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将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格处理。审判人员能否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是当前涉诉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审委会委员作为一种权限较大的司法审判人员,其权限的行使一直颇受关注。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实行,将可能带有偏私的权力通过程序正义予以排除,将可能影响实体公正的组织因素降到最低,使审委会全体委员在阳光下司法、在无私中断案,在目光中受监督,最终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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