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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对被告人李团结等涉黑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10 17:4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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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7日,宝安法院对被告人李团结等6人组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李团结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业锋等5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李团结,男,42岁,湖南省沅陵县人,无业,其他被告人均为男性,25至37岁,除李业锋为湖南省澧县人外,均为湖南省沅陵县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团结1992年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生活,并在当地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李团结纠集一批沅陵籍青年,在石岩街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起,李团结陆续在水田新村市场等多个地方开设赌档,聚敛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势力逐渐壮大,逐步发展为人数众多、组织关系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中该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景飞收有“小弟”被告人王虎、王宗淦及杨平(另案处理)等人,骨干成员李业锋、李新团又各自收有“小弟”,组织成员多达数十人。随着该组织的壮大,其逐步垄断了石岩街道水田老村、水田新村及石龙仔一带的赌场。此外,李团结经常带领小弟向当地从事商品零售、餐饮行业的小商贩收取保护费,故意制造事端敲诈勒索。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犯罪活动聚敛财力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对当地居民形成了心理强制。有些被害人在合法利益受到其侵犯时,不但不敢声张,反而举家搬迁逃避。该组织成员在石岩街道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大幅下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团结、李业锋、李新团、黄景飞、王虎、王宗淦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李团结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其他被告人构成前述各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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