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对一宗仿冒IPHONE手机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08 17:1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仿冒IPHONE手机犯罪案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行鹏、黄小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到六万元不等,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 ”商标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2011年9月份,深圳市华宝源电子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生产假冒“ ”注册商标的手机。被告人许行鹏在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人事经理,被告人黄小威在该公司担任厂长。2011年11月9日,民警根据苹果公司委托人举报突击查处了西乡街道簕竹角新永丰工业区A面六楼华宝源电子有限公司,当场查获手机生产线4条,缴扣仿冒苹果手机250台、假冒“ ”手机后盖300个、假冒“ ”手机皮套500个、电脑主机一台及进出货单据等书证一批。,并现场抓获被告人许行鹏、黄小威。经鉴定,该批假冒苹果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7500元。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许行鹏、黄小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