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对一宗伪造航空电子客运机票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08 17:0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伪造航空电子客运机票行程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缴获的航空电子客运机票行程单21500份(经鉴定,均为假发票)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文与犯罪嫌疑人高宏磊(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双方各出资4万元共8万元购买了胶印机、压痕机、切纸机、晒版机等机器,并以每个月1万至1.5万元的工资雇请了王志钦、刘苏州、高红岩、王志勇(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漯河市开设一工厂印刷伪造的航空电子客运机票行程单。由高宏磊在漯河的工厂负责组织生产,刘文则在深圳负责联系客户,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产品发给买家。经调取快递公司的寄件清单显示,被告人刘文向深圳的买家顾卫东、张金凤邮寄的航空运输电子客运单总重量为1311.5公斤。经核定,每20公斤假机票行程单数量为10000份,涉及的假航空电子客运机票行程单总量约为65.57万份。经查,被告人刘文及犯罪嫌疑人高宏磊在河南漯河的工厂共生产假航空运输电子客运单500万份。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无视国法,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刘文参与非法制造、销售的假行程单分别达到500万份、65.57万份,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刘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