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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首次将社会调查员制度引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工作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8-07 12:3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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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宝安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由专业社工通过约访双方当事人,走访其成长轨迹、生活环境等,形成对该案的访视报告并提交法庭供裁决参考。该访视报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最终该案在社工的参与下,以和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和好如初,并决定共同抚养刚满1岁的孩子。这是宝安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制度引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第一案,在全市法院也尚属首次。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宝安法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和吸收该院较为成熟的少年刑事审判“社工、义工双工联动”帮教体系的运作规则的基础上提出的,并在该院2010年9月16日讨论通过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中做了明确规定。
    宝安法院的社会调查员制度贯穿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始末,具体操作分为庭前社会调查、庭审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庭后跟案回访三个阶段。在庭前社会调查阶段,由社工,义工接受法院委托,通过约谈、走访等方法,综合考察未成年人的本人意愿、成长经历、环境、性格特点、与监护人的关系和感情状况、及监护人的经济、健康状况、一贯表现等情况,形成访视报告。在庭审阶段,由社工、义工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前当庭宣读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调查员意见等内容的访视报告,并接受法官与案件当事人的询问。在庭后跟案回访阶段,法官或法官委托的社工、义工对矛盾突出、未成年人权益亟需保护的追索抚育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在裁决后视情况及时跟进回访,了解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等,并将回访情况以记录或报告的形式存入卷宗。
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引入,不仅避免了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弊端,保证了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而且可通过社会调查专业化较强的特点更好地保障涉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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