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在审理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时发现,部分代理律师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存在瑕疵,可能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及律师的利益,对法院公正审判造成极大隐患。
自然人所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资料的瑕疵主要表现为:一是在部分原告没有被告身份证明资料的案件中,原告律师在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调取被告身份资料后,没有交付原告核对即诉至法院。这样极易造成同名同姓或读音相近的公民被错列为被告。有的被告律师在代理被告出庭应诉时,也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明资料予以核实或确认。此情形下,法院很难发现这种错误。二是实践中为求简便,存在由律师或中间联系人代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情况。案件审结后,一旦当事人认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则会以授权无效为由提出异议,导致律师要为裁判结果“埋单”。
分析这些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绝大多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留存交易对方的身份资料。这样导致在起诉时难以提供准确的被告身份证明资料。二是部分律师风险意识不强,执业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手包揽案件所有资料与程序,极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或核对相关信息。三是个别律师职业道德不高,诚信参与诉讼的观念缺乏。实践中曾出现被告律师明知原告律师所提供的被告身份证明资料错误,而未提出异议,甚至在二审中故意将错就错,进而造成非案件当事人的“被告”被错误执行的情形。为此,特建议:
1.加强对律师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的规范。对于原告律师在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等调取的被告身份信息,法院应要求原告本人仔细核对,并在身份信息上注明“已核当事人信息,此人系原告就本案发生经济关系的当事人”后再接收;对于被告未亲自出庭应诉的情形,应要求代为应诉的律师再次提交或确认被告信息,从源头上杜绝错列被告情形的发生。对于授权委托书,为了维护律师及委托人的利益,保证授权的真实性,应要求律师严格遵循委托人当面签字授权的原则。同时,应要求律师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方便法院对当事人情况予以核实。
2.加强对群众和律师的诉讼风险宣传。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法律宣传,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以典型案例、法律解读等形式,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理性、法治的方式面对日常生活交易;引导律师以已发生的案例为戒,规范执业,减少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发生。
3.强化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管。司法局、律师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真正承担起对律师的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律师的日常监管与教育,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强化对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的律师的处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