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深圳市基层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达29.85%,同年,宝安法院判处被告人9009人,其中宣告缓刑2775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0.92%,在缓刑适用率迅速提高的情形下,一大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重新返回社区工作和生活,但由于监督不善、矫正缺位等原因,一部分缓刑罪犯再次实施犯罪,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缓刑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宝安法院分析缓刑再犯的现状、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缓刑再犯的现状、特点
2008年-2011年,宝安法院判处缓刑总人数为3914人。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被宝安法院撤销缓刑的共11宗11人,缓刑再犯的主要特点:一是从再犯主体看,缓刑再犯罪犯均为非深圳户籍,且学历较低,大多数为无业人员,主要以财产型犯罪为主;二是从实施再次罪的犯罪地点看,缓刑再犯均为在深圳市实施犯罪,且在与初次犯罪的相近的地点实施犯罪。11名再犯人员中,有2人又在同一地点犯罪,有4人又在同一街道内再犯罪,另外5人在宝安区内相邻街道再犯罪;三是从再次犯罪的手段看,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再次犯罪与初次犯罪的犯罪手段相同,缓刑罪犯“重操就业”;四是全部11名缓刑再犯人未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工作,在被判处缓刑时,没有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可供参考;五是全部11名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均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缓刑监管或是社区矫正,存在严重脱离监管情形。
二、缓刑再犯的原因分析
一是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尚未普遍落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判前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和深圳市也分别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从刑事审判实践看,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简单,对进行社会调查的承担机构、人员组成、经费来源、制度保障未予明确,对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内容也未进行厘定,可操作性不强。同时,不管是法院还是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尚未对判前社会调查制度予以足够重视,对判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缺乏推进的积极性和紧迫感。
二是对非深户籍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监管缺位,导致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脱管。宝安法院11名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均未接受任何形式的社区矫正和监管。究其原因,从深圳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看,非深圳户籍缓刑人员,尚未被纳入到深圳市的社区矫正体系,但被宣告缓刑,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大部分人员往往是非深圳户籍人员;同时,因国内社区矫正中心未普遍建立,法院无法获取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从而导致了非深户籍地缓刑犯的社区矫正和监管的真空。此外,缓刑犯移送和法律文书送达的不同步,即宣告缓刑后因缓刑犯被立即释放,而执行文件随后直接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由此导致部分缓刑罪犯未及时到社区矫正中心或当地派出所报到,形成脱管。
三是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不完善。社区矫正体系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机构人力物力不足、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及社区矫正内容单一。就社区矫正机构而言,现行社区矫正工作由街道司法所兼职,而司法所本身已经承担着三大职能八项任务,再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显然力不从心;就社区矫正队伍而言,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社区矫正人员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应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而目前的街道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素质很难满足社区矫正各方面人才的需求;从社区矫正内容看,现行社区矫正的主要措施包括日常教育措施、公益劳动措施、个别谈话、个别家访、思想汇报、奖惩等,社区矫正种类和措施内容较为单一,形式简单笼统。
三、预防缓刑再犯的对策和措施
一是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改变目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这一模式,在市区二级设立独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局,专司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还应当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配备一支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人才的队伍。探索建立“三支队伍”,其一是以“矫正官”为标准,建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队伍,其二是以“社工”为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专业化帮教队伍,其三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在内的社会帮教志愿者为主体的志愿服务队伍以形成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立体帮教网络。
二是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当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诸如“判前评估专案小组”的类似组织,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内设部门,代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提交罪犯是否适合羁押的报告;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将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细化为犯罪、违法犯罪情况、个人和家庭情况、被告的评价及对犯罪的分析、建议等五个部分。
三是完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现行街道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就业能力、回归社会能力等关注不足。因此,应当探索构建“三大支持系统”:其一是构建社区服刑人员“生存支持系统”,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二是构建“心理支持系统”,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工作室”,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委托专业医疗机构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心理治疗,其三是构建“社会支持系统”,营造促进缓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良好氛围。同时,借鉴香港地区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规范,探索“中间制裁”形式,如扩大适用禁止令、监督履行赔偿义务、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等。
四是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将缓刑的适用纳入法庭辩论环节,扩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及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特别是保障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发言权和听证权。听证主要围绕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社区矫正改造可行性评估。听证会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官对于是否适应缓刑的参考。
五是将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缓刑罪犯纳入深圳社区矫正体系。 从缓刑再犯的实际情况而言,宝安法院上述11名缓刑再犯罪犯均属外地户籍人员,并不属于《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从而造成了严重“脱管”现象。因此,应当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社区矫正原则,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或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均纳入深圳市本地社区矫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