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增长快、案情渐趋复杂的需求,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宝安法院推出了六项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全面提高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司法亲和力与司法便捷性。
一是建章立制,制定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运作规则。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宝安区人民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工作方案》,以在家事案件审判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女法官为骨干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明确了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职责、立案范围、审理流程,并积极与辖区内的公安局、妇联沟通、协商,形成《关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施人身安全保护的会议纪要》,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有效执行。指派专人修改相关工作规程,将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延伸到诉前联调和审前调解阶段,实现全院家事案件办理方法的标准化和统一化。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构建适应家事纠纷案件特性的审理制度。确定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的审理原则,并逐步推行三项家事案件审理制度。一是试行诉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制作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供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填写,明确当事人不准确申报相关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二是试行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除非当事人申请,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三是试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当事人亲自到庭不仅能使法院兼听则明,还有助于牵涉众多感情因素和生活误解的当事人消除误会,恢复感情。
三是探索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一是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认定方法,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二是完善对受害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规定,对于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或者其他需要送达加害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三是针对家庭暴力中有些施暴方存在暴力倾向的问题,加强对送达人员的安全保护。
四是深入研究证据规则,确立“追求实质正义”的审判目标。一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受侵害事实,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二是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力求全面掌握案情,积极创造家事案件调解条件,避免机械司法、硬性判决。三是针对大多数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及诉讼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加大释明力度,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
五是构建新型调解机制,总结提炼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家事案件应以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故此类案件的调解应以“劝、批、谈、教”为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是劝离与劝和相结合,调解不预设立场,根据当事人感情状况决定调离还是调和;三是以家庭(族)会议促调解,充分发挥家庭(族)长辈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力促案件合情合理合法和谐地调解结案。
六是积极能动司法,探索家事案件判后司法延伸服务。一是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难题。二是建立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积极与区民政局共同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于登记离婚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财产处理或子女抚养的协议,依当事人申请并经审查后出具决定书。三是借力专业组织和机构,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指导矫治服务。四是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尝试已结案件社会帮抚机制,加大与辖区民政部门及妇联组织的沟通力度,联手建立针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帮抚制度,争取义工或社工服务,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