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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辖区婚姻家庭案件新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04-10 10:5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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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伦理道德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美满,还很大程度影响着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发生在宝安的“联防队员强奸案”、“五个孩子不养一个妈”等事件,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家庭伦理道德严重缺失的问题。宝安法院针对辖区婚姻家庭案件新特点,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当前婚姻家庭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

1.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稳步上升。大量外来人口将宝安当作短期谋生之地,缺乏归属感,工作生活极不安定,且商品经济观念渗入婚姻关系,婚姻缺乏爱情基础,而往往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婚姻出现随意性,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冲击;加之受“性开放”等不良风气和价值观的影响,辖区居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有所下滑,并进而影响了家庭亲子关系、与老人关系等的稳定性,辖区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稳步上升。 2009 - 2011 年间,宝安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841件、 1084 件和 1372 件,上升的幅度分别达28.9%和26.7%。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分别为754件、972件和 1108 宗,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高达89.76%、89.57%和80.75%。

2.婚姻家庭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财产性成为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特征。相较于以往更集中于情感而言,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更多集中于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涉隐匿转移房产的婚姻纠纷、涉“村改居”继承纠纷成为重大疑难问题。二是子女抚养权争夺日益激烈。在独生子女政策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成为离婚夫妻双方相持不下的问题,而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往往拒绝承担抚养费。三是婚姻家庭纠纷案情趋于复杂。在当前商品经济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情渐趋复杂,婚外情、同居析产、同居析产案件中又涉“民间借贷”等情况见多,而其人身性与伦理性又加深了案件事实认定和真相查明的难度。

3.辖区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一是婚姻家庭案件具有跨域性。宝安区是外来务工人员大区,又毗邻香港,大陆其他各省份的外来人员、港来人员、本地户籍人员之间婚恋关系的发展,使辖区婚姻家庭纠纷具有明显的跨域性,给案件在送达、调查取证、当事人出庭乃至判后执行方面带来很大阻碍。二是多数婚姻家庭案件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辖区外来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加之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家庭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其诉讼能力较低,理性表达诉求、参加诉讼、搜集证据等的能力差,闹庭、闹访成为多数当事人惯于诉诸的方式。

二、对策建议

1.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为适应辖区婚姻家庭案件因兼具人身性、伦理性及财产性等对审理方式的要求,应改变传统的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方式,加强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水平与质量,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司审理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家庭成员间损害赔偿纠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收养关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抚养纠纷和赡养纠纷等因家庭内部矛盾而引发的民事案件,提高审理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在审判人员组成方面,应配备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法官,并至少配备一名女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可邀请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社工、义工和相关心理学专业的人员参与案件审判或调解。

2.探索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新路径。一是积极开展调研,结合宝安法院辖区外来劳务工众多,辖区居民生活压力较大,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健康婚姻家庭观念缺位等现状,探索建立适宜辖区婚姻家庭案件需求的审判方式,如将离婚案件审理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规则延伸至所有婚姻家庭案件,当面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纠纷解决;二是针对多数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或有限问题,探索适宜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审判方式,如强化职权主义,建立符合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证据举证规则等;三是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多涉及财产分配或经济补偿等问题,探索建立判决前财产申报或保证金制度,以促使双方诚信诉讼,保护弱势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及时兑现。

3.注重引导培养正确的婚恋观及和谐家庭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建设的组织基础,要以弥合亲情、化解纠纷、促进家庭和谐为目标,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及和谐家庭观:一是联合辖区妇联及相关单位对社会焦点、热点、敏感性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全面、正确引导公众,把握好舆论导向,倡导家庭 美德 ;二是充分利用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介等载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典型的和谐婚姻家庭故事,通过典型案件分析,用生动鲜活的画面、活泼的语言风格,使宣传的内容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引导树立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帮助当事人并引导群众树立忠实负责的和谐婚姻家庭观念;三是邀请妇联、社工、义工、关心下一代协会和社区组织成员参与庭审,召开家庭会议,组织家庭成员参与调解,加强调解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社会教育和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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