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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强制清算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2-09 09:4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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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法院近年开始受理的新类型案件,由于涉及利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范尚未完善以及审判经验欠缺等原因,该类案件成为目前民商事审判中的一大难点。自200812月我院开始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以来,我院共收到强制清算申请13宗,裁定驳回9宗,立案受理了4宗。已受理的4宗案件均为股东提起的申请;申请清算事由3宗为股东会决定或法院判令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清算、1宗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清算;待清算的公司3家为有限责任公司、1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公司所涉资产总额从100万至2000多万不等。

一、我院强制清算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均被驳回

我院2011年收到5宗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均由于被申请人资不抵债不符合强制清算受理条件而被驳回,其共同特点:1、被申请人解散事由均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未清算情形,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2、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申请的清算,目的是为了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时间长、成本高,审理难度大

不能自行清算而需要法院介入进行强制清算的公司通常都具有法律关系复杂、矛盾尖锐、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等特点;职工、股东和债权人内部或相互之间利益冲突严重,很难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有的案件中还出现职工、债权人、股东哄抢企业财产,围攻执法人员等违法事件。强制清算时间长也导致清算成本增加,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除了清算组人员的费用外,为方便清算而留下的公司原有员工的工资、清算场地的租赁费用等都会随着清算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

(三)强制清算衍生出其他诉讼案件多

公司强制清算衍生的诉讼种类较多,有公司原来的权利义务产生的诉讼、债权人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诉讼、公司股东对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诉讼、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诉讼等:1、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清算前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履行期限可能在清算终结之后的权利与义务的处理方式。如清算公司卖出的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义务,对公司债务人享有的尚未到期或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履行问题。2、债权人、股东对清算义务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进行责任追究。如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簿等丢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或无法清算的,存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四)清算组的专业能力有待加强

实践中,考虑到公司股东间的矛盾及清算事务的专业性,强制清算的中立性等原因,法院通常指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但我国现在尚无专业的清算事务所,通常只能由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而由于清算事务复杂及专业性较强,单纯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员很难单独完成清算事务,由律师、会计师组成的清算组对公司经营业务的了结方式、财产的处理等也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司法实践中,清算组常通过书面的请示、报告与法院沟通相关的清算事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法院也只能被动应付。

二、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公司法解释(二)》、《强制清算纪要》出台后,多数人意见认为当公司“人去楼空”,未依法清算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地法院的做法却不一致,当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有的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有的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清算之诉时,法院无法查找债权人的资产或已经执行程序确认无资产清偿债权,只能驳回清算申请而告知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但是,债权人不相信公司破产至少在对债务人的资产作全面清算前并不相信公司破产,故多数债权人并不直接提起破产申请,而是希望通过清算程序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债权人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方式应是直接起诉、强制清算申请还是破产申请。

(二)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主体的清算责任

在《公司法解释()》、《强制清算纪要》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如明确规定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状况的举证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公司解散时的财产状况和其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公司现有财产下落不明,则推定公司解散时的财产足以偿还公司债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应当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这样不仅能督促清算义务人主动自行清算,亦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应明确规定少数股东请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应以出资为限还是应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三)完善公司强制清算监督体系

建立以法院、股东大会、债权人会议为三角支点的强制清算监督体系。现在强制清算中过多的强调的法院的监督与检查,这与法院监督清算组清算,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立法初衷相悖。且过多的司法介入导致的后果是清算效率低、清算成本增加,相关权利人不再选择强制清算之路救济权利。虽然强制清算是以债权能够全部清偿为前提,债权人不过多介入清算程序亦可以,但由于强制清算仍存在转为破产清算的可能,且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利益较难得到清偿。为增强对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吸纳债权人参与清算工作。建议增加债权人会议监督强制清算程序。

(四)正确定位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地位

实践证明法院在强制清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选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的确认、财产变价处理及分配到最后清算报告的确认等等各各环节,无一不需要法院的介入。若仍坚持强制清算中司法介入程度不高,法院仅行使监督权,不利于强制清算工作的开展。建议明确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主导地位。

(五)建立专业化的公司清算师队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公司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建立一支既有职业操守又有专业知识的专业化清算师队伍非常必要,这也是当前解决公司“清算难”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专业化清算师队伍熟悉清算法律规定和清算知识技能,法院可委托其从事强制清算工作,这将有利于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及时、合法、有序进行。此外,专业的清算师队伍也可为自行清算的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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