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供应站的搬迁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查,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不存在过错,且搬迁耗资较大,不同意再行搬迁。针对被告的意见,法官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提醒被告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理应更加关注公共利益,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官的辩法析理,最终被告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接受了宝安区检察院的要求,承认石岩供应站的设立对于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并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石岩供应站搬离,深圳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