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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成功调解深圳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24 15:2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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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111 ,宝安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据悉,这是我院审理的首宗该类型案件,也是全市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的第一宗。

2010 1124 日,被告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将其石岩供应站搬迁至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距石岩自来水厂的直线距离不足50米,距石岩水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 2011 923,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石岩供应站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宝安法院,要求被告以迁离或者关闭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供应站的搬迁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查,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不存在过错,且搬迁耗资较大,不同意再行搬迁。针对被告的意见,法官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同时提醒被告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理应更加关注公共利益,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通过法官的辩法析理,最终被告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接受了宝安区检察院的要求,承认石岩供应站的设立对于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并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石岩供应站搬离,深圳市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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