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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对一宗组织儿童乞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8-17 18:5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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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组织儿童乞讨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模来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模来于2010年2月开始以每年每人5000元的价格在江西老家向被害人家长租用了三名未成年的孩子易某凤(8岁)、易某安(10岁)、彭某萍(9岁),后将该三名小孩带至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控制起来。邱模来每日将三名被其租用控制的小孩及自己的女儿邱某萍带到龙华街道的龙华公园、龙华广场等人多的地方,强迫四名小孩向年轻男女卖花,如果路人不买,则采取拉衣服、抱腿等方式纠缠,每人每日如果卖不到五朵花以上,则回家以罚跪、不给饭吃、抽打等形式责罚小孩。2011年2月12日宝安公安分局根据线索采取行动将邱模来抓获归案。
宝安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邱模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模来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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