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奇、卢某有、刘某、崔某及刘某军、李某伟(后二人在逃)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合资购买了一辆商务车预备出租,但始终未联系到生意。某天,樊某(在逃)对刘某军等人提出位于宝安区福永街道的时代华龙工厂倒闭,里面有值钱的东西可以偷,并带刘某军、李某奇、卢某有等人到工厂附近踩点,当看到该厂被宝安区法院查封并有保安看守后,几人遂准备了绳子、钢管、头套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8月16日凌晨3时许,李某奇驾车载着卢献有等来到时代华龙工厂门口,刘某军、卢某有、刘某、李某伟、崔某分别戴上头套,手持钢管和绳子下车从大门翻墙入院,进入保安室后持钢管威胁、捆绑保安员,然后剪开大门铁链,驾车进入厂里,随后进入车间从菲利普贴片机上拆了约290个FEEDER(飞达,机器零件),装上车后逃离现场。得手后,将所抢飞达共销赃得款人民币7万余元。之后上述被告人将作案用汽车卖掉后潜逃回河南老家。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奇、卢某有、刘某、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配合,均是积极实施犯罪的实行犯,应按照主犯量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立功、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有、崔某茂、李某奇、刘某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