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它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所审理案件疑难程度逐渐增大,对适用法律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审判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审判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宝安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在审委会讨论机制设计、回避制度、监察机制与内部学习机制等方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分立审判专业委员会,促进审委会讨论案件专业化与高效化
宝安法院在审判委员会设立了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和民商行政专业委员会。其中,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和执行案件,民商行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这样既充分整合了审判资源,又可充分发挥各委员在各领域的司法特长,提高案件讨论的针对性与专业化程度。与此同时,宝安法院还完善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在各庭、局、室负责人中选任委员时,充分考虑各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特长及审判经验等情况,择优选任,优化委员结构。
二、推行双重回避制度,增强审委会讨论案件廉洁性与公正性
一是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突破委员主动申请回避的单一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对依法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委员申请回避;二是明确规定委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与决定权限,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增强审委会讨论决策的公正性。
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列席审委会案件讨论,提升裁判决策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宝安法院要求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除了听取合议庭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初步处理意见等情况的汇报外,必要时应邀请司法监督员列席旁听并听取其意见,以扩大审判委员会的透明度、参与度及公开度,从而改变以往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不对外公开的通常做法。面向社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列席审委会会议,将监督的范围延伸至裁判决策环节,对案件裁判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有助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行使监督权,提升裁判决策透明度,预防重大疑难案件中的违法违纪、司法腐败行为,增强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四、建立审判委员会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提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宝安法院以制度形式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每月组织一次学习活动,必要时还临时组织或增加学习次数。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加强调查研究,必要时聘请专家或教授讲授,不断提升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理论和业务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基于法官助理系协助法官从事审判、执行业务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对这些“未来的年轻法官”的培养,进一步提高跟案法官助理的业务水平,也便于审委会了解案件的详细信息,对需上会讨论的案件跟案法官助理,要求必须随同承办人一同列席审委会,以这种亲临审判委员会聆听复杂案件讨论的学习机会,培养法官助理处理案件和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