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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受理的残疾人诉深航侵犯人格权案件调解结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3-16 11:4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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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日,宝安法院成功调解该院受理的首起残疾人诉航空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郑卫宁、刘海军分别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签收法院调解书,至此,社会影响极其广泛的残疾人诉航空公司侵犯人格权案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诉称, 2010 1227,两原告郑卫宁、刘海军购买了深航ZH9852航班从首都机场飞往深圳的电子客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的服务代理人和值班经理以原告身体残疾不能行走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在首都机场工作人员的介入下,原告按被告要求签署了《过错责任承担声明》,才被允许登机。之后,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网站上挂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一文,其中第十一章“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的第三十八条第十二款规定 “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原告认为,残疾人的平等权受《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保护,被告的相关歧视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航总局颁布的《残疾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拒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遂诉至宝安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郑卫宁请求赔偿 1228 万元、刘海军请求赔偿8300元)。宝安法院受理后,两原告认为其提起的诉讼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获得赔偿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该案诉讼能够改善航空公司的服务,呼吁社会平等对待特殊人群,遂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

宝安法院受理后,立刻启动了审前调解程序,多次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促成双方和解。 2011 315,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法院审查认为,该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书中,被告承诺于 2011 年底前在深航的全部飞机上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在 2011 年底前举办一次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活动将邀请原告郑卫宁、刘海军参与。另外,被告已根据有关规定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的承运规则进行修改,改进为特殊群体的承运服务,原告表示认可。在调解书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赔偿要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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