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对原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副队长容某灏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容某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已退赃款人民币七十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未退赃款部分,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容某灏,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执法队副队长。被告人容某灏从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容某灏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容某灏归案后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不以自首论,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立案侦查期间,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确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容某灏积极配合家属,在侦查起诉阶段退赃人民币70万元,且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宝安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容某灏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