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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制定《法院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勤勉履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29 10:2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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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省高院相关规定,宝安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法院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勤勉履职。主要内容有:

一是限定了引咎辞职的范畴。即《暂行办法》规定,所谓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重大失误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

二是规定了适用该《暂行办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暂行办法》规定适用该办法的领导干部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须引咎辞职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1.疏于管理,致使分管下级连续或多次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2.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严重违法审判、执行行为,或者疏于监管,致使连续或者多次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4.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形。

四是设置了领导干部未主动引咎辞职的处理方式。《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引咎辞职情形的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向所任职务的任免机关提交辞职申请书,须引咎辞职干部本人不提出辞职的,由法院院党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报请其现任职务的任免机关研究决定撤换、免除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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