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7下午,宝安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三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4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一、陈长军等十五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长军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大军、周涛、孙玉等十人分别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岸龙、史松晚等四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判决没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被告人陈长军,男,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
此外该组织还指挥、组织成员实施了吊竹坑小区强迫交易、对被害人陈某的强迫交易、对被害人商谋、陈某的故意伤害、对被害人杨某的非法拘禁、对被害人唐某的敲诈勒索、对被害人蒋某财产故意毁坏等犯罪行为;部分成员还实施了对被害人陆某、尹某、张某的故意伤害、开始赌场以及对被害人侯某、卢某等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以上犯罪行为劫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46元,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878191.36元。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宝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二、王国强等十五人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谈胜国、肖亮、王家强等14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王国强,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甘谷县人。其余14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11人,30-40岁之间的3人;均为汉族;高中学历1人,初中11人,小学2人;甘肃籍4人,湖北籍4人,四川籍2人,陕西、湖南、贵州、四川籍各1人。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国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王家强、谈胜国、肖亮等数十名无业人员盘踞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结构较为紧密,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收保护费、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新田、凤凰村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使群众的安全感大幅下降。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宝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曹志敏等十七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宝安法院认定,被告人曹志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何建雄、李华、韦志强等16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六千元,并没收犯罪工具和赃款。
被告人曹志敏,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宏乡唐家铺居委会。其余16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在20-30岁之间的14人,30-40岁之间的2人;均为汉族;文化程度全部为初中;湖南籍14人,重庆和四川籍各1人。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殷志军(另案处理)长期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一带间断经营赌档,并陆续笼络了以湖南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作为自己的手下,逐渐组成了一个以殷志军为首,被告人曹志敏等人为骨干,被告人李华、韦志强、何建雄等人参与的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对外称“毛氏公司”。该组织以开设赌场为主要经济来源,为成员提供工资、住宿及生活费,为受伤的成员提供医疗费。并在在龙华街道一带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此外,该组织还指挥、组织成员实施了对被害人许某的故意伤害,在龙华街道森澜酒吧、魅力四射酒吧的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宝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