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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试行快速执行机制成效初显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17 09:4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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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宝安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缓解工作压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今年10月份以来,宝安法院贯彻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探索执行工作改革,以执行员制度为依托,在执行局试点快速执行机制,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试行两个月以来,收案84宗,已执结39宗,执行周期最快的为1日,最长也仅为35日,平均结案周期为12天左右,初步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执行。

一是实行执行员制度保障快速执行力量。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任命一批执行员,参照执行法官权限赋予执行员一定的执法权限,可以独立办理执行相关事宜,极大的缩短了执行准备期限,充实了执行力量。执行案件受理后,由执行员对所有新收执行案件进行初步梳理,迅速介入案件,直接送达执行令,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执行难度较小的案件实行速执速结,对于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先完成财产的速查速控,便于执行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是设立快速执行组探索完善执行程序。将执行人员按类别分成快速执行组和普通执行组,执行员是快速执行组的主要力量,所有执行案件都经过快速执行组过滤一遍,执行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行令的制作、送达,快速介入案件。对于因故无法快速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承办人手续,迅速将案件移交普通执行组办理。所有执行案件通过快速执行组过滤,真正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

三是严格快速执行期限保证执行时效性。快速执行的目标就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缩短执行周期,在快速执行的制度设计上突出“快”,因此快速执行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期限要求。执行综合科在收到执行案件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案工作,执行员在收到案件后一个工作日完成阅卷,二日内完成申请人约见、通知送达等工作。对于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执结,期限内无法执结的,案件移转普通执行组,普通执行组应在四个月内执结案件,普通执行组无法执结的,报执行局局务会研究解决方案,并进行专项登记,以便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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