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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出台规定规范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0-18 16:3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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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法院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少年审判的工作重点从主要集中于刑事领域转到对未成年人权利全方位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形成刑民并重,双管齐下的良好局面。《规程》访视报告、合适成年人介入、庭审教育、社会延伸观护、举证责任等特色内容适用于少年民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全方位特殊、优先保护。《规程》的设计充分考虑到了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衔接问题,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引入判前访视报告制度,建立适当的未成年人诉讼意见表达程序。《规程》规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对于无法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引入社工组织提供咨询意见或访视报告,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该制度既考虑到法院业务,也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同时避免庭审中父母的激烈对抗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压力,较为客观的反应未成年人的真实诉求,为法官在案件矛盾中最大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为保障未成年人出庭的表达权,《规程》还借鉴了刑事诉讼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规定未成年人出庭表达意愿,或者接受调查时,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由社工组织的人员或未成年人的成年近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陪同,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表达权和知情权。

二、建立圆桌法庭审判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庭审教育机制。圆桌审判、庭审教育等柔性司法的运用照顾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案件实际。《规程》规定,对离婚后,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愿尽抚养、教育义务的;父母离婚将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又有和好可能的离婚诉讼;未成年人家庭成员教育方式不当,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父母一方阻挠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探视权纠纷;未成年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对其进行教育、引导、矫正等情形的案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增加庭审教育环节,发挥庭审教育的维权、教育、矫正、观护、预防功能。

三、建立跟案回访和社会延伸观护制度,持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程》规定,对矛盾纠纷突出、未成年人权益需要及时保护的追索抚育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案件,在案件裁判或调解后,法官视情况及时跟进回访,也可委托社工、义工组织跟案回访,了解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及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等。必要时,法官可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地与执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切实获得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利益。同时,注重裁判文书生效后的社会延伸观护,发现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以司法建议、告知书等形式向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社会维权机构、学校提出矫正建议和提示。

四、注重举证责任的特色化运用,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规程》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采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未成年人无力调取,但对其权利主张起重要作用,并影响裁判的证据,法院可在必要限度内依职权调取和查明;抚养纠纷案件,由被告对是否尽到其法定义务,及确定抚育费数额的收入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等,力求减轻未成年人所负的举证义务,而增加法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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