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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精心编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覆盖调解网络体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0-19 17:4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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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宝安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着力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精心编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覆盖调解网络体系,努力推进“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几年来,宝安法院民商事纠纷调解撤诉率每年以十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从 2005 年的25.25%上升到 2010 9月的69.43%,各类案件调解及联调工作均取得长足进步。 2009 年,宝安法院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近日,该院又被作为全省唯一的基层法院代表向全省法院介绍调解工作经验。

一、全员动员,全力推进,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调解工作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首选方式。宝安法院始终坚持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工作体系。首先,全员动员,激发全院干警开展调解工作的热情。在全院大张旗鼓地宣传调解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旗帜鲜明地提出“调解是更高艺术的审判”、不重视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称职法官,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优秀法官”等口号,凝聚共识、激发热情,引导大家积极主动地开展调解工作。其次,整章建制,全面系统地规范调解工作机制。宝安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审前调解工作规程》等一系列指导调解工作的文件,全面细致地明细了指导人民调解、审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审监调解和信访调解等调解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案件在立案、送达、保全、审判、信访、判后答疑甚至申请再审的各个环节中的调解功能,创立了“全程一心、化解纠纷”的调解新机制。第三,强化考核,持久高效地激发调解工作潜能。宝安法院不断提高干警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宝安法院调解绩效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建立干部考核、奖励与提拔配套挂钩的一体化选任机制,在考核和提拔使用干部中,突出强调调解工作绩效的评价作用,使之与激励机制、效能监察有效对接,以此实现赏罚分明;连续四年召开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给予了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极高的荣誉和奖励,这些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全体干警的调解工作热情。第四,推陈出新,推动调解工作方法的多样化发展。宝安法院通过对调解实践的分析,总结出了审前调解、庭前庭后调解、联合调解等做法,也形成了“送达调”、“答辩调”、“即时调”、“听证调”、“开庭调”、“庭外调”等六步调等具体工作方法。在院内网上专设调解业务交流板块,广大干警可经常交流调解经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升调解工作水平。第五,百花齐放,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在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方面,尽量调和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协商沟通,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单位沟通协调,建立赔偿调解联动平台,今年上半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撤率100%;在行政协调工作方面,对判决以后社会效果不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提高政治敏感性,主动介入和解,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的支持,邀请有利于促成和解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协调,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上半年行政案件调撤率达69.81%;在执行和解工作方面,贯彻和谐执行理念,注意寻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自觉履行;对需要采取搜查、扣划等强制手段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债务,今年上半年执行和解率为28.47%。

二、创新模式,改进方法,为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为全国最忙的基层法院之一,案多人少,如何高效化解蜂拥而来的各类纠纷,是宝安法院必须重视的头等大事,也是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最直接要求。我们意识到必须在调解理念上有所突破、调解机制上有所创新,努力做到在制度框架内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这样才能实现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原有立案调解的基础上,宝安法院能动司法,创新模式,整合审判资源,在院本部立案庭设立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构成的审前调解室,在六个派出法庭均设立审前调解小组,专司审前民事案件调解,全院专职从事审前调解工作的人员达到33名。审前调解充分体现了“三快”:调解程序的启动快。立案当天就将案件移送审前调解室,次日调解法官即联系当事人;调解程序的进展快。双方自愿和解的,法官在当天办结;需要继续调解的,均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解不成案件移送快。调解不成的案件,流程管理人员即移送到业务庭进行审理。“审前调解”优化了调解力量,简化了程序启动,以最短的时间,动用一切积极因素在审前阶段即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纠纷为下阶段的案件审判大幅度“分洪”、“截流”,从源头减少了涉诉信访,缓解了执行压力,初步实现了从“调解优先”向“快调优先”的转变。

该模式推行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今年9月,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共有 1729 1件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 1048 7件,每宗案平均结案周期只有6.1个工作日,有的案件当日调解成功并即时履行,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综合成本大大降低,由此形成的社会影响、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此外,审前调解“过滤”、“拦截”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审理阶段法官的工作压力;而在调解过程中完成的送达确认、调解情况记载等工作亦为审理阶段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实现了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审前调解程序作为我院民商事案件处理的一个必经程序和环节,对于推动我院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们的调解工作不会出现因领导强调而重视、领导未强调而疏忽的局面。目前深圳中院已正式发文,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审前调解工作模式。    

三、搭建平台,发挥合力,精心编制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覆盖网络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期集中爆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宝安法院认识到必须立足法院、跳出法院开展工作,从源头上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出路,在宝安区委、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协助下,宝安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推动搭建各类联调平台,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努力构建“大调解”格局,精心编制了一张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覆盖调解网络体系。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联调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宝安法院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2007年以来,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专门就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调工作和诉调对接工作做出详细规定。我们通过积极协调,协助和推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在我院六个派出法庭分别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与此同时,我们又在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设立了法庭工作点。联调互动、整合、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较好地落到了实处,由此编织起来的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网络体系,使大量矛盾纠纷在没有起诉到法院已经得到化解,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搭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三大联调工作平台,实现对重点矛盾的有效化解。宝安是外来劳务工人员大区,劳资纠纷在整个案件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院抓住这个影响辖区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上级法院指导下作为牵头单位,与司法局、劳动局联合推进,在辖区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进驻劳动站试点工作。试点模式较原来的“一裁两审”程序显出巨大优势,该经验很快在全市予以推广,并拓展至其它纠纷领域。与此同时,我院还同司法局、劳动局、劳动仲裁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与做法,几个部门的工作运作十分流畅、衔接。联合调解,成为化解劳资纠纷的法宝。特别是群体性劳资纠纷发生时,我院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提前介入,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共同联调化解平息纠纷,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2009年以来,我院成功参与联调处理 1500 余起涉及2万多人的诉外群体性劳资纠纷。宝安是交通事故较多的地区,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约占全市的一半。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我院与司法局、交警大队联合出台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联调互动的工作文件,在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协助指导交警部门及派驻交警大队的人民调解室调处纠纷,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予以司法确认。今年以来,通过发挥联调平台等作用,已调解交通事故案件500余件,调解率超过50%医患纠纷曾被称为最难化解的矛盾纠纷类型。去年以来,我院与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动,正式出台《关于医患纠纷联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联调工作平台与机制,初步形成了医患双方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员及援助律师帮助下和解或申请卫生局调解、法院审前调解等三种纠纷解决模式;诉外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法院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联调工作中还引入了医患纠纷专家咨询机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以保障联调机制顺畅运转。)联调平台搭建后不到半年即成功调解医患纠纷案件40余件,调解率达70%以上,同比提高了33个百分点。

延伸职能,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我院的三个民庭和六个派出法庭负责分片挂点指导人民调解,院领导和法官主动走访街道、基层站所、社区和企业。2007年至今年上半年,我院已指派法官、法官助理492人次挂点指导街道社区调解工作,走访226个社区,参与调处诉外纠纷6900余起今年我院又建立了司法联络员制度,在辖区226个社区选任司法联络员228名,协助法院开展诉外调解等工作。法官进社区,更加贴近群众;司法联络员在社区,更方便联系群众,因而形成了常态化的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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