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运用行政协调和解机制成功化解一宗上访十年的行政争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9-28 17:2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9 20 ,宝安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当事人上访十年的行政争议。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该院以司法为民为考量,运用行政协调和解机制促使双方和解、原告撤诉,并合情合理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刘某于1997年在龙华开办一所民办学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经多次整改仍未符合办学要求。20009月,原宝安某镇科教卫办公室以非法办学为由对该校予以取缔,同时责令刘某不得擅自处分校产,后对其校产予以补偿3万元。刘某对该取缔行为不服,并认为校产补偿过低,此后十年间,先后多次向宝安区政府、区教育局、市政府、市教育局等部门上访投诉,但其所反映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05月,刘某向宝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原宝安某镇教科卫办公室取缔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查,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 200091,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可结案。但审理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刘某办学之初曾投入大量资金,学校被取缔后因没有得到及时足额补偿而使生活陷入困境,长年多方上访也未解决,因此怀有较大的怨言,并多次产生厌世轻生念头,如简单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虽于法有据,但并无益于解决纠纷。为妥善化解郁结多年的矛盾,主审法官及时与某街道办事处沟通,调取了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和证据,发现该案被诉取缔行为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且责令原告不得处分校产的决定违法,事后也未对原告合法财产的损失给予足额补偿,于情理不通。

主审法官与该街道办多次协调,争取支持和理解,并组织双方当面沟通,最终说服原告主动降低赔偿预期,该街道办也积极筹措资金5万元对其进行救助,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上访十年、当事人积怨较深的涉访积案,在该院行政协调和解机制的运作下成功化解。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