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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和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8-31 14:3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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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上级法院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于 2008 年制定实施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机制的工作意见》相关规定,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工作目标及职能分工。意见所称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民事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宝安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宝安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其工作重点是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没有即时履行完毕的民商事纠纷,为当事人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宝安法院的立案庭及各派出法庭是具体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职能部门,宝安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人民调解协议和司法调解对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是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当事人在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发放《人民调解推介书》,告知其可先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各方当事人自愿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受理案件的,应立即移交审前调解组织办理确认手续。

三是具体列举不予受理和不予确认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司法确认;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属于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裁定不予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标的物不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确认和执行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涉及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确认的;其他不应当进行司法确认的事由。

四是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办理期限及效力。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且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结。人民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宝安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及时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函》的形式反馈给区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是特别强调在依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过程中应防范虚假调解案件。对于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案件,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对于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案件,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审判人员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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