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安法院锐意改革创新,根据工作要求,在审判执行工作领域着力打造“快调、快审、快执”的“三快”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走出了一条结合法院工作自身特点,从制度层面将法院廉政建设落到实处的新路子,有力推动了廉洁法院建设,获得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建立“三快”审判执行机制的动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易发多发的特点在司法机关得到了充分体现,尤其审判部门受理案件大幅上升,承受着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巨大压力。
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办案周期较长、司法成本偏高等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出现
“久审不判、久执不决”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也容易造成当事人“讼累”,甚至出现廉洁问题,引发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疑虑和不满,产生不良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宝安区作为我市的经济大区、工业大区、人口大区,每年诉至
法院
的案件高达5万件,一线办案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在500件左右,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审判执行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打造廉洁法院,提升群众满意度,实现和谐司法和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成为新形势下宝安法院面临的主要考验,也成为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方法的直接动因。
同时,宝安法院认识到,在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任何一个案件流转环节如存在“阻塞”,势必造成整个案件审理和执行的不畅,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整体效率和群众利益及时实现;案件流转不畅也会加大法院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提高司法成本。因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通盘考虑调解、审理、执行等工作的开展方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制度上全方位构建
以“快速”化解矛盾为特点的“快调、快审、快执”
新机制
。
二、“三快”审判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
㈠建立快速调解工作机制,高效化解民事纠纷
为解决
传统调解模式所存在的
调解周期长、效率质量低的弊端,从2009年3月开始,宝安法院即开始探索
建立
“审前调解”工作机制,其
核心价值在于“快调”。所有诉至法院的民商事纠纷(法律禁止的除外),一律导入审前调解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立即转入排期开庭审理,实现调解与审判、审前调解与案件流转的无缝衔接,从而
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初步实现了“调解优先”向“快调优先”的转变,创造了司法审判的“深圳速度”。
审前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的一个必经环节,为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得到了省市法院的充分肯定,
目前深圳中院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该工作模式。
今年2月份以来,按照省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的部署,宝安法院又会同区综治办制订了《诉前联调工作细则》,将审前调解改造、升级,整体并入诉前联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引入综治成员单位、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具有宝安特色的诉前联调工作机制,使“快调”机制进一步得以完善。今年上半年,宝安法院共导入诉前联调案件10596件,成功调解和撤诉5292件,调撤率达49.94%;如果除去找不到被告、不合适进行调解的案件4217件(适合调解的案件为6379件),实际调撤率高达82.95%。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鄂等省、市领导调研后,对宝安法院规范化开展审前调解、诉前联调工作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㈡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全面提升裁判速度
宝安法院去年受理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近3万件,其中大部分案件并非都是大案难案
,关键是如何加快工作节奏,科学合理安排,努力做到快审快结。宝安法院根据案件特点实行繁简分流,及时推出
以
专人快速审理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和简单民商事案件的
“快审”
机制
,实行“快开庭、快审理、快宣判”。如今,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超5万元的给付金钱诉讼,经双方同意,可适用“小额速裁”,原告起诉立案后24小时内将移送至速裁法官处,经过专门的审理流程,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一审终局;诉讼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速裁程序”的其它简单民商事案件,则适用“快审程序”,要求当庭宣判或开庭后7日内宣判,规定办理期限为22天。同时,安排
两名法官专门负责办理刑事简易程序案件
,每人每天平均开庭5件,一年办结约1200件案件,除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外,大部分实现当庭宣判,
三个半月内审结了717件案件,平均结案周期缩短到了16天,
大批刑事案件的处理因而走上了 “快车道”,由于宝安法院刑事案件
占全市基层法院收案量
三分之一强
,其
提速提效的
意义对于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尤其重大。目前,以“快审”程序处理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预计一年在5000件以上。
㈢建立快速执行机制,提高执行工作成效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工作难题,
宝安法院每年执行案件在1.5万件以上,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压力更大。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宝安法院发现,对作为“潜在”的“老赖”的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较短时期内立即行动往往效果较好;稍有拖延,“潜在”的“老赖”就会变成实际的“老赖”,这时再来执行就困难得多。从去年10月开始,宝安法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在优秀法官助理中遴选一批执行员充实到执行局,
组成速执组,
试行快速执行机制;该机制规定,凡新收执行案件,2日内要迅速移交速执组进行快速“过滤”,快速“过滤”后仍无法执结的再转入下一执行程序。执行员要在1日内阅卷、制定初步执行方案,在2日内约见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义务;如没有效果,再2日内通知、敦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执行员要在3日内办理好“五查”手续,进行财产查控。速执组的办理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案件仍无法执结的,无条件转入普通执行程序。普通执行程序由
执行法官组成的普执组来实施。普执组收到案件后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如评估、拍卖、边控等,全力完成速执组没有完成的相关工作,工作期限为4个月。4个月后仍不能执结的,案件进入复杂疑难案件执行程序,由资深执行法官和执行局领导层组成的复执组完成,集中解决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骨头案”,并对前面两道程序实施监督。
宝安法院通过快速执行机制执结的案件,结案周期最快1天,最慢30天,平均为12天,用最短时间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三、“三快”审判执行机制所取得的成效
宝安法院建立“三快”工作机制以来,在加快案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诉累”、强化制约监督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大大缩短了审判执行周期,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实行“三快”工作机制以后,宝安法院每年约有50%的案件可以通过“三快”工作机制快速结案,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有效减轻了当事人反复往返于法院的“诉累”,对于一个年收案达5万件的法院来说,惠及的是数以万计的当事人。以审前调解、诉前联调为例,通过审前调解、诉前联调的案件
平均结案周期缩短到了6.1个工作日,这相比于通过一审、二审后再强制执行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要减少90%以上。
通过“快调”和“联调”,大批情绪激烈、对抗尖锐的纠纷得以调处,且90%以上自动履行,不用强制执行,群众满意地称之为不拖拉、不扯皮、不收费、不结怨、不留尾巴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二是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快”工作机制涉及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它进一步促进了刑事、民商事、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更为高效。如
审前调解“过滤”、“拦截”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审理阶段法官的工作压力;在调解过程中完成的送达确认、调解情况记载等工作亦为审理阶段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实现了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而执行中的速执组、普执组、
复执组
,分别按流转程序处理简易、一般、复杂的执行案件,合理分配了执行力量,做到简单案件快速执行、复杂案件重点执行,
有效避免了简单案件被复杂案件拖延的现象,
最终达到集中解决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骨头案”的目的
。快速执行机制实行以来,共有2069件案件经过快速执行程序过滤,超过八成执行案件在一个月内执结,实际执行率达99.22%,执行金额9305多万元,执行到位率达到98%以上 ,执行效率与质量达到高度统一。
三是压缩了拖延办案的空间,工作流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廉洁。
实行“三快”工作机制后,一些案件想拖也拖不了、想慢也慢不了,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近一半的案件必然要通过“快速”程序结案,大大压缩了可能产生不廉洁现象的空间。此外,“三快”工作机制环环相扣,后一程序对前一程序往往形成监督,以“快执”为例,普执组对快执组的工作、复执组对普执组甚至快执组的工作能形成监督,前一程序的工作做了没有、做得怎么样,都可以监督到。这样,有力地从制度层面推进廉洁法院建设。
宝安法院锐意改革创新,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以“快速”为着力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顺应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群众的迫切司法需求,促进了审判执行权的规范运作和廉洁行使,实现了权为民所用的目标;“三快”工作机制抓住权力应当受到制约这一关键,将审判执行权的操作规范、制度约束、廉政纪律固化为具体的司法行为准则,强化了审判执行岗位的监督制约,确保了所有审判执行活动全过程公开透明和监督受控,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全面提升法院的廉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