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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结案均衡度指标并为“均衡结案”提出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7-02 09:3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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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省法院正全力推进争当整体工作排头兵竞赛活动,结案均衡度是这一竞赛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目前完成情况不理想而必须“痛下苦功”来完成的指标。结案均衡度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序运行情况。该指标越高,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良序运转程度越高,相反,该指标越低,反映审判工作处于无序运转状态。2010年上半年,我院结案均衡度为37.96%,与目标值40%还有差距。结案均衡度不高,不利于司法效能和审判质效的提高,也不利于我院排头兵指标体系的总体达标。宝安法院通过深入分析结案不均衡的原因,为进一步提高结案均衡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提出建议。

一、结案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前松后紧”习惯影响至深,审判人员对均衡结案重要意义认识不够。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的年初放松休息、年底拼命结案状态已习以为常。这种“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影响至深,以致很多审判人员在思想上不重视均衡结案的重要性,对均衡结案的要求还不能适应,这对结案用时、月、季结案率不均衡分布产生了消极影响。

2年终结案率指标的设定严重影响结案的均衡发展。年终结案率是考核法院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各法院的评优评先,因此一直是各法院重点关注的指标。但在片面追求年终结案率的导向下,很容易出现背离审判工作规律的做法,造成日常案件积存多,收结案比例失衡,年终加班突击结案等现象,而结案均衡度指标主要评价各月结案率是否均衡,各月的结案率波动越小,结案均衡度越高,所以年终结案率指标的考察与均衡结案的目标背道而驰。

3审判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审判人员效率意识不强。案件流程管理侧重对审限的管理,但审限由于存在延长等诸多例外情形管理难度较大。审判运行机制的不规范,导致案件审理进度完全靠审判人员自律性因素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久拖不结。此外,由于未结案件繁多,审判人员手中总有审不完的案件,对于已经开过庭的案件,若存在疑点、难点或案件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有的审判人员就将此类案件搁置,等到审限期即将届至不得不审时,才又重拾旧案,这样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审限的拖延,导致案件积压。

4、法院现有的考核机制存在问题,不利于均衡结案。目前,各法院考核机制多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与全年考核。受这种考核机制的影响,审判人员年初或每个季度初安排庭审较少,工作节奏较慢,而每季度末、半年及年终为应对结案率指标考核,加大结案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月季结案率忽高忽低、不均衡现象的产生。

     二、提高结案均衡度的建议
       1、强化均衡结案思想,明确均衡结案在法院审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实现收结案的动态平衡对于确保案件审判公正高效,促进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在思想认识上,应从根本上摒弃 “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打破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怪圈,培育审判人员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促使审判人员转变观念,扭转过去不良的习惯做法。要求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数量情况、审理和调解的难易程度,按照审限要求调整和安排好审理时间,使全年工作更有条理、更平均,把均衡结案置于审判管理的核心地位,在实现均衡结案的同时全面推进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

      2建立规范的审判工作机制,严格案件流程管理。要实现稳定的均衡结案,必须建立良好的机制,规范案件每个过程的操作程序,制定一套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第一,要加强审限管理,严格延长审限案件的审批,对长时间超审限的案件要督办并通报;第二,要缩减案件审理周期。为此应充分发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对案件审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对未结案进行催告和警示,从而有效地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同时应加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繁简分流,提高当庭宣判率和定期宣判率,缩短案件流转环节的时间;第三,立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案件。;第四,加大审前调解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收案数量。同时,进一步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和“快调优先”的理念,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坚持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3强化均衡结案奖罚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强化工作考核是实现均衡结案目标的有力保障。要完善只重视年终结案率的考核方法,将结案均衡度纳入考核指标,运用指标杠杆,针对性地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要在突出办案数量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月、季度均衡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数等办案指标进行综合考核,防止将案件拖到审限临界时才结案,促进收结案进入良性循环,避免案件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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