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5月5日
,宝安法院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威力,借助边控措施,对一外籍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并促成两宗长达两年之久的执行“骨头案”和解结案,两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场拿到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79000元,执行联动机制彰显威力。
两宗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4月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登司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宝安法院支持了两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因未能自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应当事人申请,宝安法院开始对两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12月3日对先前查封的登司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但所拍卖款项仅够用于偿还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宝安法院随即开展对被执行人五查措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宝安法院决定对登司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chem Hermann(约翰·苏特思,德国籍)采取边控强制措施。
2010
年5月5日
上午8时,深圳市罗湖口岸边检民警发现Jochem Hermann(约翰·苏特思),随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通知宝安法院,宝安法院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及时到场。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偿还执行款等事项进行协商。宝安法院主管领导相当重视,安排资深法官分析案情、提出处理方案,并安排精通外语的干警翻译,做好语言沟通工作,下午18时,经过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后,两申请执行人与约翰·苏特思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翰·苏特思当场支付拖欠申请人深圳某实业公司的全部款项29000元;并承诺支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某电子公司250000元,其中先行给付50000元执行款,剩余的一个月内分期付清。经过多方努力,两宗“骨头案”最终得以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