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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4-28 09:3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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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自 200811开始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来,审理了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建创新型城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宝安区是深圳市第一经济和人口大区,辖区内存在大量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其中包括富士康公司等大型企业,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加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及2008年年底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得各类市场主体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主动采取一系列维权措施。从近二年来的案件分析,宝安法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呈现了“五多”的特点:㈠案件数量多。2008年收案124宗,2009年收案369宗,2010年截至 426已收案353宗,宝安法院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均居于全市基层法院的前三名,且现呈迅速增长的态势。㈡案件类型多。宝安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涵盖了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的所有案件类型,且新类型案件也呈现逐渐增多的态势。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计算机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等等。㈢案件保全多。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的较多。㈣案件调解和解多。宝安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以“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为追求目标,注重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和解工作,近几年案件调解、和解率高达60%以上,高于同时期其他民事纠纷的调解率。㈤当事人息诉服判多。尽管知识产权纠纷多而复杂,但在审判中,宝安法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调处了大批知识产权纠纷,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案件改判率低。

面对案多人少、任务繁重的严峻局面,宝安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能动司法,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确保高效结案的同时,始终注重严把案件质量关,务求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的放矢,加大对多发性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化研究。宝安法院特别加强对侵犯音像制品著作权纠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以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等案件类型的研究,审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就其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遭仿冒而提起侵权诉讼案件;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就其摄影作品被抄袭侵权而提起侵权诉讼案件;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网吧未经授权提供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提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案件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㈡加强学习,统一裁判尺度与标准。当今时代,是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时代,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因此,宝安法院注重知识更新,并坚持与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与标准,确保“相似案件相似处理”,从而有力保证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截至目前,宝安法院仅有1宗案件被改判。

㈢积极进行证据保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宝安法院通过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协助权利人固定涉嫌侵权的关键证据,从而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公正高效地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㈣方法创新,打开调解工作新局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调解机制和纠纷起源规律,宝安法院及时总结、不断创新,深入探索知识产权诉讼的调解新机制和新方式,采取了包括以证据保全为契机促进调解、以合作双赢为目标引导调解、以标准化办案为基点强化调解等多种新的调解方式,“以调解促双赢”、“以调解促和谐”,调撤率达60%

㈤注重法制宣传,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判决前对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能有效化解了被控侵权人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较为合理的预期,既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亦有效制止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滥用权利和非法垄断,力争做到胜败皆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努力,宝安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呈现出“两高两低”的有利局面,即案件调撤率高,当事人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改判率低。

㈥增强服务意识,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宝安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制定《诉讼指南》、《举证指南》,简化立案程序,审判公正、高效,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增强了宝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鼓舞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与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较多,如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原告发现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上述连接点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权利人在众多法院中选择宝安法院进行起诉,充分说明宝安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得到了权利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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