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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多措并举逐步克服罚金刑执行难题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4-26 11:52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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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宝安法院罚金刑执行工作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罚金一般依靠被告人自觉缴纳,执结案件数量非常少。宝安法院在2004-2006三年间,虽然每年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高达两三千人,但每年只能执结5件,每年执行到人民币约10万元。

近两年来,宝安法院通过多项举措的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3771人,判处罚金合计1252.6万元,执结199件,执行到人民币249.5万元,2009年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5600人,判处罚金合计1061万元,执结409件,执行到人民币182.7万元。

一、主动释明,增强犯罪人及其家属缴纳罚金的积极性

罚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使得罚金这种财产刑的法律地位较生命刑与自由刑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人及其亲属往往抱着消极或抵制的态度,任法官判决,对罚金刑极不重视,甚至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

宝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加强对犯罪人及其亲属的法律释明工作,转变犯罪人及其亲属的观念,强调罚金与生命、自由一样是刑罚的内容,应当引起同样的重视。并告知犯罪人及其亲属,法官在裁判时强调的罪刑相当是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不仅是单一刑种的运用,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自由刑和罚金进行不同的并科组合,即罚金执行与主刑执行挂钩制度,只要不同组合后其公正和效益的总体价值在等价或者相近的范围内即可。也许有人会因此产生“以罚代刑”、“钱能买刑”的误解,但罚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同样具备刑罚痛苦性、谴责性本质,能够对犯罪人起到惩罚作用,符合刑罚理念,不能简单认为是以罚代刑。通过法官的释明工作,犯罪人及其亲属认识到罚金刑的重要性,积极主动配合法院裁判执行,有利于罚金的落实。

二、加强协作,判前掌握财产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络配合,实行被告人财产审前调查和附卷移送工作

长期以来,在案件的起诉和审理过程中,侦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以及对赃款赃物的追缴,而对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不重视;检察机关则注重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也一般不审查不询问,更谈不上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因此,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时,无法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对于侦查、检察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也无法明确其权属,给罚金的判处与执行带来困难。

宝安法院加强同公安局宝安分局及区检察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逐步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附卷移送制度。从侦查、起诉开始,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的同时,预测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性,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时,就应当调查其财产状况,开列清单,详细审查各类财产情况,并随卷移至法院。法官的罚金裁量、执行人员的罚金执行有了充分的财产线索,就可以克服确定罚金额的盲目性,也便于执行人员尽快执行刑罚;同时也可以防止受刑人在执行财产前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三、考量经济状况,合理裁判罚金数额,既体现罚金科处的平等性,同时也能保证罚金落到实处 

若罚金数额远超犯罪人的履行能力,完全脱离执行实际,既让犯罪人丧失信心也会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空判现象;罚金数额过低对于犯罪人来说无法起到刑罚的作用。如何确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会直接影响到罚金刑的执行。

近两年来宝安法院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照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罚金数额。由于被告人经济状况即对金钱的占有量不同,其受刑基础存在巨大差别,具有明显的科处上的不平等性,而生命刑和自由刑对犯同样罪的不同人剥夺生命和自由是基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这一平等的客观受刑事实。因此在判处罚金时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适当考虑,在法定量刑的限度内,对经济状况好的多判、经济状况差的少判,可以减小科处上的不平等性,也有利于及时将罚金落到实处。

四、创新执行方式,保证罚金执行的公正高效

《最高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出台前,法律对罚金缴纳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案件的具体执行中难以操作。宝安法院根据罚金执行难的成因,从立法本意细化法规,参照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规定,制定罚金委托执行、中止执行等相关措施,降低执行成本,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内高效顺利的开展罚金刑执行工作。完善罚金减免制度、追缴制度等,对于被执行人遭遇灾祸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实行人道主义,对于有财产而不自觉缴纳的适用强制措施,保证罚金刑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推动案件执行进程。

目前宝安法院正在根据新出台的《最高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当前的工作模式,力求更有效的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作用,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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