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保证。2007年7月,宝安区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宝安法院的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改进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健全执行机制等九项具体意见。两年来,宝安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审议意见的要求,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不断增强司法能动性,创新执行举措,提高执行效率,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发展,实现了执行存案和涉及执行信访投诉量的双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自2007年7月至今年9月,宝安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5692件,已经执结24144件,结案率为93.97%,结案标的236355.67万元。跨年度的执行存案从2007年1月的1972件下降到2009年1月的701件。与此同时,该院涉及执行案件的信访投诉连续大幅下降,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0%,2008年较上年下降32.41%,涉信访案件占执行案件的总量不超过1.5%(省高院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标准为不高于10%),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高。宝安法院的主要举措是:
一、依靠党委、人大支持,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大执行格局。
一是积极向区委、区人大汇报执行工作,争取区委、区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一些涉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案件在区委、区人大的支持与协调下顺利解决。对于一些特困当事人,通过向区政法委申请了司法救助基金,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2007年7月以来,共为186名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277万元。二是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三是与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以文件纪要的形式规范双方的配合与协作,促进案件执行。
二、更新理念、充实力量,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政治思想学习、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封闭学习、开展疑难案件的研讨、举行执行业务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同时,为了充实执行力量,缓解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抽调了一批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和助理充实到执行部门,另将外地法院帮助办案的4名法官也安排到执行局工作,同时将法警三中队派驻执行局,协助开展执行工作。2007年以来,该院的执行工作人员从80人增加到现在的105人,执行力量显著增强。
三、加强信息披露,拓宽沟通渠道,推进阳光执行
一是通过发放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等措施将执行过程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及时告知,便于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依法正确行使权利。二是通过信息上网、电话、短信通知和书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将执行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财产分配、执行裁判文书、执行结案等事项向执行当事人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并且,在查封倒闭企业财产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代表、倒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形成多方参与的局面。四是建立多渠道的沟通平台,以发放便民联系卡、开放接待日及开通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接受执行当事人的咨询和意见反馈,减少因沟通渠道不畅而引发的信访和投诉。
四、加大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行为,维护执行权威
一是依法用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加强执行力度,促进案件执结。2007年7月以来,共对512名“老赖”采取拘留措施,据统计,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案件有95%已执结。二是运用刑事制裁措施,严厉惩治抗拒执行和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净化执行环境。近两年,分别判处了陈海成、何潮南、唐炳隆、杨戈等抗拒执行,非法转移已查封财产等案件,极大震慑了企图恶意逃债的拒执者,维护了司法权威。三是尝试适用市人大《决定》规定的各项新型执行措施。包括落实被执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尝试适用机场布控、边控、限制出境等新措施,2007年7月以来,先后对79名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对63名被执行人采取机场布控措施,寻获长期下落不明、赖债不还的被执行人13人,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五、开展专项行动,逐步消化积案,促进执行收案良性循环
一是积极开展全国性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面清理2007年以前立案的未结执行案件,清积工作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检查组的好评。二是开展涉及劳务工权益案件专项执行行动。2007年8月、2008年10月,宝安法院两次开展专项行动,对涉及劳务工权益的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共执结涉及劳务工权益的案件672件,为劳务工追回工资、工伤赔偿款、经济补偿金等各类欠款1086.43万元。三是开展公开曝光案件集中执行行动。2008年6月、10月,分两批对51家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敦促其履行义务。执结曝光案件48件,执结率达94.11%,执行到位标的额581.37万元。
六、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执行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一是实施执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缩短执行周期。将被执行人为个人且标的为1万元以下的、被执行人为单位且标的为3万元以下的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的行政非诉案件列为简易案件,要求在此类案件需在立案后的10-20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30天。二是对执行案件审批权限进行修改,适当下放审批权,在保证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简化执行案款的划款流程,在确保执行款管理安全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划款的方便快捷;三是严格落实归档报结制度,使执行案件的结案和案卷管理实现规范化。四是统一办理对公查询业务,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将涉及银行、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的查询业务全部归口执行局综合科统一进行,避免执行法官为了各自的案件分别多次往返上述部门查询的重复劳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主动查控财产,严格执行“四查一告知”的规定,规范中止执行。在执行中除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要求执行人员必须主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方面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时仍不能执行的,方可依法中止执行。
七、加大宣传力度,为依法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震慑意图赖债的被执行人,使其意识到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2008年5月20日,宝安法院召开了关于执行工作的新闻发布会,邀请了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全面介绍了执行工作情况。同时,在执行一些典型案件时主动与各家新闻媒体联系,借助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先后在《人民法院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深圳商报》、《晶报》、《宝安日报》等多家平面媒体登出典型案例二十余件,并在宝安电视台、宝安电台进行执行工作的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