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对一起收受违法建筑承包商贿赂,充当违法建筑保护伞的职务犯罪行为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查,被告人林某自
2007
年9月份起在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行政执法队任协管员,受托负责协助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2007
年11月,包工头黄某承建了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谭罗华侨新村C区的一栋9层楼房。由于无合法建房手续,黄某找到陈某(另案处理)帮忙。陈某找到林某,林某答应帮忙,双方商定由黄某拿出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给林某。后因业主将该违法建筑由9层加盖至11层,双方商定再多付给林某2万元人民币。后陈某按照工程进度将黄某给的现金12万元人民币分五次转交给林某。在林某的帮助下,黄某顺利将该楼房建成完工。同年11月,包工头余某承建了位于宝安区大浪街道谭罗社区中保富裕新村的一栋9层楼房。由于无合法建房手续,余某找到陈某帮忙。陈某再次找到林某,双方商定由余某拿出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给林某。后陈某按照工程进度将余某所给的10万元人民币分四次转交给林某。在林某的帮助下,余某顺利将该楼房建成完工。
2009
年6
月30
日
,被告人林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回受贿款20万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又将剩余的2
000
0元赃款退还。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且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