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当事人(含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同行外出办案极易产生司法不廉情况,往往还会引发案件对方当事人的投诉信访,损害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宝安法院针对干警出差办案专门制定实施了《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干警出差办案的若干规定》,推出五项措施促进出差办案的廉洁公正。
一是出差办案实行严格审批制。
凡出差办案的,不论有无当事人同行,一律先填写《出差办案审批表》,经庭室领导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杜绝了以出差办案为名行旅游之实。二是因案出差类型化。把因案件需要出差的各类情况予以归纳为10种情形,再划分为两类,其中异地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异地到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财产等4种干警出差可直接完成工作的情形,明确禁止当事人同行出差;确需异地进行诉讼调解或执行和解的,以及执行线索由当事人提供,无当事人配合,实物财产难以查找或难以采取控制措施的等6种情形,经审批可由当事人同行出差。列举范围外的办案情况一律不许当事人同行出差。三是同行出差须由当事人申请。符合出差办案确需当事人同行情形的,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出差同行申请书》,经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当事人方可同行出差。案件承办法官还应将此报院监察室备案。四是出差办案定点住宿。出差目的地为县级以上城市的,实行定点住宿,定点酒店统一由院办公室选定。干警出差办案所发生的费用,我院按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报销,禁止出差干警向当事人报销、索取任何费用。五是同行出差完毕由当事人反馈廉洁情况。干警与当事人同行出差的,不得接受、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吃请、购物、娱乐游玩等。出差完毕后,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个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差办案情况反馈表》,重点就
“
当事人是否提供吃、住、行、购物、娱乐、游玩
”
、
“
出差干警是否要求购物
”
、
“
出差干警是否要求承担差旅费用
”
等
“
五是否
”
列明事实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对出差干警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相应处分。
近半年来,我院出差省外7案次,无一次发生司法不廉情况,无一次因当事人同行出差而引发投诉信访,维护了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