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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区劳动仲裁委签订备忘录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措施和尺度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2-04 10:1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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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宝安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同比增长4倍,达20000余宗,劳动纠纷的解决诉求异常突出。为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纠纷解决作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宝安法院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签订备忘录,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措施和尺度,力求将大部分案件化解于仲裁阶段。该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
一、构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协调机制,统一应对措施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突发、重大劳动争议案件,两部门成立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协调沟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沟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共同探讨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二、交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统一裁判标准
近年来,深圳市两级法院和两级劳动仲裁委不断总结各自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规范本系统正确、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性意见。备忘录规定两部门应及时交换各自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统一裁判标准,以节约仲裁、诉讼资源,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规定审查案件事实的指导原则,统一认定方法
长期以来,区法院与仲裁委对大部分案件的裁判差异主要源于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差异而非对适用法律理解的差异。为此,备忘录就如何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特别规定了三条指导性原则:一是尽量引导当事人提交证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事实,力求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统一;二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合法、合理地采信证据;三是在当事人确实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能采信的,可按照举证责任进行处理,在运用逻辑推定过程中,应尽量公平合理。
四、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公民代理行为,统一审查材料
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现象在宝安比较普遍,备忘录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民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中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才能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是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委托书;二是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是公民代理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四是公民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此外,公民代理人如果是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如果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还应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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