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对一宗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忠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底的一天,一名绰号为“肥仔”的男子(在逃)约被告人马某忠在深圳市皇岗水围村的一间茶餐厅见面,要求马某忠为其带三名福建人从深圳经香港偷渡至法国,并承诺事成之后支付报酬人民币3000元。马某忠见有利可图,当即应允。2008年4月28日,马某忠跟随“肥仔”和绰号为“阿叔”的男子(在逃)到达深圳市中兴路“海上皇餐厅”楼上旅店的406房,见到了准备偷渡去法国的黄某、姚某和高某三名福建籍居民。当日16时左右,马某忠伙同“肥仔”和“阿叔”将黄某等三人带至深圳福永码头口岸,“肥仔”和“阿叔”将事先伪造的黄某等三人日本护照交给马某忠,以便该三人偷渡入境法国时使用,并承诺另付人民币2000元给马某忠。后马某忠在带领黄某等三人从福永码头口岸准备偷渡出境时,因形迹可疑被边检人员盘问并被当场抓获。
我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忠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