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宝安法院立案庭在识破一当事人企图通过庭前调解逃避债务的意图后,因势利导,促成当事人合法调解,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天一早,我院(2009)民三初字第437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就主动来到我院立案庭,请求我院主持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未作任何审查,就对拖欠原告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总额为2445762.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用其搁置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抵债。被告的“爽快”让主持调解的黄法官产生了怀疑,便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查,黄法官发现了两大疑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明显过高;二是被告马某同时是我院另外多起未结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涉案标的总额一百多万元。黄法官综合考虑这两大疑点和被告超乎寻常的“爽快”,初步认定当事人具有通过以物抵债和故意拔高滞纳金逃避债务之嫌疑,但因没有其他证据,也不便戳穿其意图,只能因势利导,合法调解。经过旁敲侧击和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放弃了以物抵债的调解方案,并接受了黄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一是双方中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限期搬离厂房;二是调低滞纳金数额,被告在确定时间内付清拖欠的租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