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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被告人被判处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6-15 11:3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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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宝安法院宣判一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被告人冯金水作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冯金水,男,汉族,45岁,深圳市宝安区人。2006年11月,被告人冯金水认为福永街道的福围村转让用地指标的价格过低,损害了村民利益,为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冯金水召集村民多次开会发动村民通过非法上访的途径解决问题。在其鼓动和召集下,村民多次到街道办、区政府、区法院、市政府、省政府上访,上访期间部分村民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私自制作标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107国道、宝安大道等主要交通干道,随意拦截过往车辆,拒不服从政府工作人员的解散命令,造成107国道、宝安大道被严重堵塞。2008年春节过后,冯金水提出要再次上省政府上访。3月21日11时,四五十名村民未经申请,从福永街道沿107国道往广州方向游行,导致交通受阻。后经街道办等工作人员劝阻,村民停留在107国道松岗路段准备返回时,冯金水鼓动村民采取步行至东莞再坐车到广州上访的意见,致使村民受到鼓动后,一直游行至东莞市长安镇才被政府工作人员劝返。
法院认为,冯金水无视国家法律,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鉴于冯金水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已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适用缓刑将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从而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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