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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10-24 14:5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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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院对一公司高管离职后继续利用原公司技术生产销售电子设备,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五千元。

2004年10月前,被告人刘××受雇××数控(深圳)有限公司,负责LED分光机技术的研发和PLC控制程序的设计,后在该公司担任生产经理,管理分光机的生产。其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承诺负有无期限保密义务。2004年10月其因合同期满离开××公司,但并没有遵守承诺义务,反而私自利用××公司的技术装配了一台LED分光机销给东莞市某公司,得货款28万元。2005年8月,其因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东莞市工商局查处,罚款15000元。之后,刘××在东莞市大钜电子设备厂继续利用××公司的技术生产LED分光机并进行销售,其中2006年3月销售给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720型六台、640型一台,合计123万元。同年9月份销售给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720型机四台,合同价款84万元。综上三项金额,共计为235万元。经鉴定,被利用的××公司技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经评估,××公司LED分光机技术的价值为436万元。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比对鉴定,刘××生产分光机使用的机械图纸与××公司的机械图纸吻合,大钜厂销售的分光机设备的关键零件凸轮、恒流恒压卡、闸流卡等以及使用的PLC程序源代码与××公司的基本相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侵犯公司的技术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济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加之公司对该技术保密进行了要求,因此,该技术信息已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刘××离开公司后违背其所承诺的合同义务,使用该项技术制造产品出售,其行为当属侵犯商业秘密。被告人刘××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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