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一宗擅自变卖、转移已被法院查封财产案件,被告人廖亚南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9、10月间,被告人廖亚南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协联五金制品厂(简称协联厂),拖欠深圳市君豪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君豪盛公司)货款共计669900元。2007年初,君豪盛公司对被告人廖亚南提起诉讼追讨货款,诉讼期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君豪盛公司申请于2007年1月11日依法查封了协联厂机械设备一批,并责令由被告人廖亚南负责保管。同年1月16日,双方就偿还货款达成调解协议。但当月25日,被告人廖亚南却在明知其厂机器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与东莞市正德五金商店(简称正德商店)签订协议,将该批机器设备中的五台抵给正德商店偿还债务。同年2月14日,正德商店将五台机床拉走。随后,因被告人廖亚南未履行调解协议,君豪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协联厂已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被正德商店拉走五台,还有一台下落不明。经评估,协联厂现存的机械设备价值为184050元,不足以清偿君豪盛公司的货款,且被告人廖亚南又不向法院申报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07年9月23日,被告人廖亚南被司法拘留,同年10月13日起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不久其脱逃。200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昆山市玉山镇将被告人廖亚南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亚南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故意变卖、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廖亚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廖亚南当庭表示服判。